解读: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的相关规定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,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,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,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。


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,


按年计算,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,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。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、承租经营所得的,


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,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


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,


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,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,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。


工资、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,按月计征,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,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。 特定行业的工资、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,可以实行按年计算、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,


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

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,按年计算,分月预缴,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,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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